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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传媒学院各类工程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5-03-27 作者: 来源: 点击:

(山传院发【2025】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工程修缮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合法,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省属高等院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晋教财〔2017〕2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修缮审计是指对学校1万元(含)以上各类工程修缮项目的结算审计。“工程修缮项目”包括学校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各类修缮工程、零星维修工程、应急抢修工程、道路绿化维修改造,安全消防设施更新改造工程、通讯网络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 工程修缮审计工作应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四条 工程修缮项目由审计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计,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遴选,严格按照《山西传媒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确定。

第六条 审计费用按学校与造价咨询机构签订的咨询合同执行,并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在相关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部在对工程修缮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时,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需对其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同时,工程修缮、施工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提供以下主要资料:

(一)项目立项文件;

(二)按照山西传媒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提供相关招投标文件等;

(三)工程合同书或施工任务书;

(四)主要材料及设备的订货合同及施工期间购买材料及设备发票;

(五)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等相关资料;

(六)隐蔽工程验收纪录等相关资料;

(七)工程量确认单、变更单或现场签证单;

(八)工程技术交底文件;

(九)完工验收材料;

(十)工程结算书(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

(十一)与工程造价有关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同时还需提供电子版竣工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招标控制价、投标预算书(软件版)、施工图和竣工图(CAD)。小额工程修缮项目(三万元以下)无投标预算书和工程交底文件的可根据实际情提供请示报告、施工图片、现场签证资料、结算书等资料。

第八条 资料不全或对资料依据本身产生异议,审计部有权不予受理或暂缓审计。不得在送审后临时补签补送审计资料,凡事后补送的签证资料,可视其为无效签证。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学校工程修缮的项目管理部门,应与每年4月向审计部报送年度工程修缮项目计划,并按要求通过OA系统填报《工程修缮项目计划清单》,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结构类型、施工内容、建筑面积、开工与竣工日期、预算投资等。

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报审时需通过OA系统填报《山西传媒学校项目报审申请表》,同时提供书面审计资料,审计部对送审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料完备后,组织实施审计,必要时进行现场审计。

第十一条 审计完成后,由审计部组织造价咨询机构、项目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交换审计意见,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至审计部,逾期未反馈则视为同意审计结论。若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与施工单位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时,由审计部牵头组织召开审计协调会,审计结论无异议后,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公示结束后,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工程项目审核定案表,经项目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签章确认,由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计报告,报审计部审核。

第十三条 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审计时间的,审计部须通过书面形式报分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对未按计划进行的项目,审计部应及时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提示和督办,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审计资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未按规定履行审计手续的工程修缮项目,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含技术变更单)须经工程监理人员、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盖章方为有效;工程签证应在施工过程中及时办理,并按时间顺序编号,原则上审计时不得补签;工程签证必须签署变更工作内容、工程量(应出图或有计算公式)和设备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等内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如需确认价格,必须在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传媒学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山传院发〔2020〕1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