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传院发〔2024〕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18年第11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20年第47号令)《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晋教财[2015]12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会计处理的规范性和正确性进行的内部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执行应执行的各类财经法规政策,保障各项财务收入支出合法合规;促进财务信息质量提升,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靠;促进加强资金等财产物资的管理,防范财务风险,促进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第二章 审计主要内容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主要围绕收入、支出、费用、资产、负债、净资产、预算结余等财务管理方面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 收入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的完整性。各项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私设“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二)收入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依法组织各类收入,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问题。
2.是否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资金的入账方式及管理是否合规、合法。
4.应上缴资金是否及时足额上缴。
5.收入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三)收入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1.收入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与会计稽核、会计核算、会计档案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票据管理。是否建立健全收费票据管理的相关制度;教育事业性收费、暂收代收费、公益事业捐赠收入等是否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合法票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税务发票;是否建立各种票据购、领、销、存登记簿;允许收费的单位,收费票据是否从学校计划财务部统一领取,并按规定使用和核销。
第六条 支出、费用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支出、费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1.各项支出、费用是否真实,有无虚列虚报、违规发放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各项支出是否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2.费用的计提和摊销是否有依据,是否有效区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3.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
4.支出、费用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支出、费用管理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1.支出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否确定经济活动的各项支出标准和范围,明确支出报销流程;是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项支出是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 资产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货币资金
1.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和其他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其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银行账户的开设和使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舞弊盗用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3.货币资金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应收类账款
1.是否建立并有效运行应收类账款的管理和清收制度,应收和预付类账款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虚挂账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类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2.借出款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3.应收类账款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三)存货
1.是否及时入账,盘盈、盘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2.存货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四)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购置有无预算和审批手续,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照规定计提折旧;盘盈、盘亏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2.转让或处置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3.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无形资产
1.通过外购、自行开发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的计价依据是否合理合规并及时入账,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后续计量。
2.转让或处置无形资产,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3.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六)在建工程
1.支出资本化和费用化的处理是否合规。
2.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
3.在建工程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七)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是否履行了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规定的审批程序。
2.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3.对外投资的权益法和成本法核算是否运用得当。
4.对外投资的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负债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受托代理负债、预提费用、应缴款项等,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或按规定上缴。
(二)各项负债会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净资产、预算结余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是否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设置和提取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净资产、预算结余的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三章 审计实施程序
第十条 财务收支审计项目为审计部常规审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加强重点领域审计,维护资金资产安全”为目标,确定财务收支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的客观性和专业性,审计部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计划财务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按照相关要求提供详细审计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部年初下发审计通知书,计划财务部于本年度第二季度之前报送上一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全部资料,配合进行资金盘查、问询调查等工作。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四条 中介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审计内容撰写实施方案,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后,形成审计意见,签署审计取证单,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部征求计划财务部对于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计划财务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报告以红头文件的形式发布,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报送分管校领导及计划财务部。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部收到审计报告后需积极完成审计整改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