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办法

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办法 > 正文

山西传媒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9-02-2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加强学校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关于《高等学院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和《山西传媒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学校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对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财务处是否对全校各项财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制度的规定;

      (四)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财务预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编制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定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为保证预算的完成,在加强管理、增收节支方面采取了哪些合法、有效的措施。

      (五)预算的执行情况及产生差异的原因。

       第五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帐;是否严格控制非独立核算单位银行帐号开立,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纪问题。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是否建立健全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三)在事业收入中,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及时、足额上缴。

       第六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所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或无预算的开支项目。

      (二)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无损失浪费、虚列虚报、以领代报和违反规定滥发钱物问题及其它违纪违规问题。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法、合规;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相互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第七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划清各类结余的界限,正确计算各类结余;对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按照高校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进行结转;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有无多提或少提等问题。

       第八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核算规定的内容,有无公款私存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乱纪等问题。

      (二)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它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三)借出款是否经有关领导批准;有无借给与学校无经济联系的单位;是否控制周转金借出的限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有关单位按期归还。

      (四)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存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是否建立健全存货验收、领用、保管制度以及明确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存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有无擅自购买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等问题;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被无偿占用和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对固定资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账账、账卡、账物是否相符。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计价和转让是否按规定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充分利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加强对学校无形资产的保护,并依法、依规定合理地利用无形资产。

      (七)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企业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用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对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

      第十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正确;学校提取和设置的其它基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或捐赠人、捐赠单位限定的用途使用;是否专款专用,使用效益如何。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上报表的格式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是否真实,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问题。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财务分析的各项指标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关于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实行定期或不定期形式审计。原则上对学校财务每年审计一次,特殊事项采取不定期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学校财务收支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下列资料:

      (一)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

      (二)有关预算编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三)经学校审查批准的被审计年度的预算;

      (四)被审计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的文件、预算管理台帐等;

      (五)被审计年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

      (六)被审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七)其它相关财务收支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处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等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