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促进学校中层干部队伍廉政建设,形成组织监督、审计监督等有机结合的干部管理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任期届满或任期内提任、调任、交流、免职、辞职、降职、退休等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为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科研机构(以下简称“内设机构”)和群团组织的中层正职(含主持或全面负责工作一年以上的中层副职)。
第四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经学校党委决定后,校党委组织部出示审计通知,由审计部实施审计。
第五条 中层干部任职五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审计以近三年的情况为主(任职期不满三年的,以任职期为准),必要时可延伸至其他年度。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审计人员参与经济责任审计,与被审计个人、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方式
第八条 学校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由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审计对象分类不同,审计方式分为内部审计和委托中介审计机构审计。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
内部审计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各党总支书记;二类是指学校内设机构和群团组织近三年累计经费支出100万元以下的中层正职。
委托审计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学校内设机构和群团组织近三年累计经费支出100(含)万元以上的中层正职;二类是指执行回避制度的中层正职。
第十条 委托中介审计机构的遴选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通过招标采购方式进行确定,实行报备审批。经学校主管审计部的领导审批后,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部办理,中介审计机构负责实施审计,审计部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审计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在相关项目费用中列支。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对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推动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本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在经济活动中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在对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时,审计部派出审计组,针对性地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同时向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对象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在审计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书面、座谈等形式,就被审计的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中的有关情况,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同时征求被审计中层干部及所在部门的意见。
第十七条 被审计中层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八条 出具审计报告后,审计部向校党委组织部提交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向学校党委、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校领导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审计组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二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在分析主客观原因的基础上,按照相关规定,对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关经济责任行为,界定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有形、无形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有形、无形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
(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有形、无形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对中层干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并对其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参考依据,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工作中发现中层干部任期内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在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得出结论性意见后,经分管领导批准,在15个工作日内向校纪委或省监委驻山西传媒学院监察专员办公室移送并提供相关材料。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问题线索后立即按照程序移送。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与学校上级机关审计及巡视检查等监督检查相结合,可以借鉴采纳审计成果,减少重复审计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传媒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修订)》(山传院发〔2020〕144号)同时废止。
山西传媒学院
2022年6月21日